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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
文章出處:www.376442.tw責任編輯:泉領凈水機人氣:172發表時間:2019-03-11 10:06
本規范規定了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的衛生安全要求和監測檢驗方法。
本規范適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調節、軟化、滅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礦化等用途的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
3 衛生要求
3.1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在規定的投加量使用時,處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標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的要求。
3.2 有害物質指標的要求
3.2.1 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害物質是《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中規定的物質時,該物質的容許限值為相應規定限值的10%。本規范規定的有害物質分為四類:
3.2.1.1 金屬: 砷、鎘、鉻、鉛、銀、硒和汞(汞的限量為0.0002mg/L)
3.2.1.2 無機物: 取決于產品的原料、配方和生產工藝
3.2.1.3 有機物: 取決于產品的原料、配方和生產工藝
3.2.1.4 放射性物質: 直接采用礦物為原料的產品應測定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
3.2.2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害物質在《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中未作規定時,可參考國內外相關標準判定,其容許限值為該容許濃度的10%。
3.2.3如果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害物質無依據可確定容許限值時,應按附錄B確定該物質在飲用水中最高容許濃度,其容許限值為該容許濃度的10%。
4 監測檢驗方法
4.1 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的樣品采集和配制見附錄A。
此文關鍵詞:河南生活飲用水處理設備,生活飲用水凈化設備